索引号: 014207088/2019-00225 分类: 科技、教育\科技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科技局 文号: 通科计〔2019〕92号
成文日期: 2019-08-12 发布日期: 2019-08-12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南通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14207088/2019-00225
分类: 科技、教育\科技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科技局
文号: 通科计〔2019〕92号
成文日期: 2019-08-12
发布日期: 2019-08-12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南通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通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科技局 发布时间:2019-08-12 17:13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充分发挥科技计划对科技创新的引导作用,促进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我局对《南通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通科计〔2015〕10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南通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通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8月12日


南通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科技项目管理效率和实施绩效,依据《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根据全市科技发展战略和科技发展规划,以市财政资金支持,列入市科技计划,并在一定期限内由法人单位承担和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根据管理方式的不同分为事前资助项目和后补助项目。

事前资助项目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服务活动前期即获得立项和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

后补助项目是指研究开发和科技服务活动获得立项或备案,由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相应成果或服务绩效,验收通过后,给予财政资金补助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是指从项目申报、专家评审、项目立项、项目验收到绩效评价期间,为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并取得预期目标与成果,对项目所进行的一系列管理工作。项目管理遵循职责明确、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绩效导向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项目管理的实施主体包括:市科技局、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管理受托机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咨询)专家等。其中项目管理受托机构是接受市科技局委托开展项目评审、验收、绩效评价的机构;项目承担单位是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其他单位;项目负责人是承担项目组织、协调、执行等具体工作的项目实施直接责任人;评审(咨询)专家是接受市科技局或项目管理受托机构委托,对项目进行评审和论证的个人。

第五条市科技局的职责:

(一)制定项目管理制度和规定;

(二)编制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及财政科技经费预算安排建议;

(三)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作为甲方与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按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下达经费;

(四)组织对项目执行情况与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批准项目变更和合同终止申请;

(五)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六)组织对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管理受托机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咨询)专家等实施信用管理;

(七)建立并完善科技专家库。

第六条项目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组织发动项目申报,并按相关规定开展项目审核和推荐报送工作;

(二)审核拟立项项目合同书并作为丙方与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

(三)协助市科技局推进项目资金落实和项目实施;

(四)协调、处理、上报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五)协助开展项目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等;

(六)审查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项目变更、验收、终止等申请材料并负责因项目终止导致的追回结余资金等后续处理工作。

第七条项目管理受托机构受市科技局委托,根据受委托权限,严格按照项目管理有关要求开展项目受理、项目评审、过程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并客观、及时地反映项目管理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依据相关管理办法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职责:

(一)履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对恪守科研诚信、具备必要科研基础、如实提交项目材料、严格执行项目管理规定、按合同约定推进项目实施、规范使用科研经费等作出信用承诺,并在项目申报和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守;

(二)严格执行计划项目合同,依法依规使用项目经费,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三)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和困难,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要事项;

(四)接受并配合市科技局、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管理受托机构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第九条评审(咨询)专家应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专业评审或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严格维护项目申报和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

第三章申报与立项

第十条项目指南。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和民生需求,广泛征求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有关方面意见,编制年度市科技计划项目指南,明确各类计划重点支持领域,并与市财政局会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在南通市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报。项目申报由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地项目的组织工作,并对相关材料审核后报送市科技局。

第十二条项目受理。市科技局委托项目管理受托机构具体承担项目申报受理,并按照当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及通知要求对所受理的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未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不进入当年度项目评审。

第十三条项目评审。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查制度。评审专家原则上从科技咨询专家库中抽取,必要时可按一定程序聘请库外专家。每个评审组由专家5名或以上单数数量专家组成。评审实行专家回避制度、保密制度。项目评审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现场考察等方式。专家对项目的技术创新性、可行性、风险、预期效益、市场前景、经费预算,以及项目单位的研发团队、研发条件、财务状况等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项目立项。市科技局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年度资金预算,研究提出项目安排建议及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经局办公会研究决定、并与市财政局会商后,将拟立项项目予以公示。

第四章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项目合同管理。

(一)项目合同是市科技局(甲方)与项目承担单位(乙方)及项目主管部门(丙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确保乙方完成甲方资助的专项资金项目所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二)项目合同以项目申报书为依据,明确研究开发任务、经费预算、考核指标等,并对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约定。

(三)项目合同是过程检查、审计、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实施周期三年以内的市科技计划项目,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将年度执行情况报市科技局备案。市科技局可根据需要实施不定期检查。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可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项目负责人在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项目负责人在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可自主调整经费支出。相关调整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八条实行重要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项目实施主体、研究目标、项目负责人及实施单位资产、人事等重大事项发生变动,或遇有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影响项目实施的重要情况,项目承担单位须及时书面报告项目主管部门,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后,提出处理建议并书面报告市科技局。后补助项目在项目合同签订后不得变更合同指标。

第十九条项目延期。项目实施期内,原则上不得延期,确因不可抗力必须延期的只能延期一次,一般延期不超过一年,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合同执行期满3个月前提出项目延期申请。后补助项目原则上不接受项目延期申请。

第二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财经法规及财务管理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保证经费专款专用,并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或专账管理。

第五章 验收管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合同执行期满应进行项目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执行期满后3个月内按要求提交验收申请,完成全部合同考核目标的可提前申请项目验收。

第二十二条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为主要依据,对项目执行情况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申请验收必须提交完整的项目申请验收材料,包括验收申请表、项目总结、项目经费结算表、专项经费审计报告(财政资助30万以上项目)及其它相关佐证材料等。

第二十三条项目验收程序。

(一)项目承担单位提交项目验收材料,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验收专家组由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财务专家1人。

(三)对通过验收的项目,市科技局发放《南通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

第二十四条验收结论:

(一)事前资助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验收基本合格和验收不合格。验收合格和验收基本合格的项目,市科技局出具验收证书。

1.验收合格。项目实施情况达到指南申报要求,对照合同,完成约束性指标,较好地完成预期性指标(专家组综合平均评分70分以上),且财政科技经费使用合理合规的,可认定为验收合格。

2.验收基本合格。项目实施情况达到指南申报要求,对照合同,部分完成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专家组综合平均评分60分以上),且财政科技经费使用基本合理合规的,可认定为验收基本合格。

3.验收不合格。项目未完成合同规定的约束性指标或专家组综合平均评分低于60分认定为验收不合格。

(二)后补助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验收通过和验收不通过。完成项目合同约定的全部考核目标可认定为验收通过,因不可抗力造成个别指标未完成的可由市科技局审议决策。未完成项目合同约定的全部考核目标原则上认定为验收不通过。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认定为验收不合格或验收不通过:

1.未按照合同和申报书实施项目的;

2.财政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虚构财务资料、虚假票据、大额现金交易、擅自挪作他用等重大问题的;

3.所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或未能提供关键性佐证材料的;

4.存在擅自改变合同约定等重大问题的。

第二十五条验收结论公开。市科技局向社会通报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论。

第二十六条事前资助项目复验。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可在验收结论通报后3个月内整改并申请项目复验,复验结论作为项目最终验收结论。

第二十七条验收后项目资金与信用管理:

(一)事前资助项目。验收合格项目按合同拨付剩余的资助资金,结余经费可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或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验收基本合格项目剩余资助资金不予拨付。验收不合格项目剩余资助资金不予拨付,并根据项目审计报告和有关规定收回结余经费和使用不合理经费,属于本办法第二十四条(三)情形的,给予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信用不良记录,3年内取消其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和参与资格。

(二)后补助项目。市科技局依据验收专家组验收意见审核后对验收通过项目拨付财政资金补助,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使用。验收不通过项目不予拨付财政资金补助。

第二十八条项目终止: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终止项目的报告,并附书面总结,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由主管部门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审核后予以终止,并根据项目审计报告和有关规定,收回财政结余经费。对因客观原因导致的项目申请终止,不记入信用记录。

1.经实践证明,项目继续实施已无意义;

2.项目实施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

3.项目实施所需的资金、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无法正常进行;

4.由于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进行。

(二)项目承担单位因停产倒闭破产等原因,无法开展项目审计的,由主管部门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终止项目的报告,并附相关依据,市科技局审核后予以终止。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市科技局审核后,视情给予强制终止,收回财政资助经费,并记入信用记录。

1.实施期间未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开发工作,且经督促后仍未改进的;

2.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科研不端行为或发生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的;

3.项目经费使用存在故意违规行为,不按要求或无法进行整改,严重影响项目实施的;

4.无故不接受市科技局、专业机构或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审计与评估的;

5.无正当理由在合同执行期满后6个月仍未提交验收申请的;

6.其他因主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情形。

第六章 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回避制度:

  (一)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当年不得作为项目评审专家组成员;

(二)相关管理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项目评审和项目验收等管理环节;

(三)与项目有利益关系且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人员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或以其他方式参与该项目的评审、验收等管理环节。

第三十条信用管理。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信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绩效评价制度。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科技计划专项设置、项目申报限额指标和项目立项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二条项目档案管理。项目立项后,项目管理受托机构、市科技局应及时建立项目档案(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及时将项目实施和管理过程中的各种材料整理归档,项目验收(终止)后,由市科技局统一集中管理。

第三十三条监督管理。项目管理各实施主体应主动接受纪检监督。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项目经费的行为,将视情况采取约谈、通报批评、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处理,并将其纳入科研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建立创新尽职免责机制。对已勤勉尽责、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导致难以完成项目预定目标的,经专家审议或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免责,并不作负面评价。对项目进行立项支持或经费资助,符合规定条件、标准和程序,但支持或资助项目未达到预期发展效果,相关领导干部和部门在勤勉尽责、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决策等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南通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通科计〔2015〕103号)即行废止。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通科计〔2019〕92号关于印发《南通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打印稿.pdf


文件解读链接:http://kjj.nantong.gov.cn/ntskjj/zcjd/content/d06d111c-3e63-4b86-bb75-9f38f7776c9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