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07088/2023-00007 分类: 科技、教育\科技    通知
发布机构: 市科学技术局 文号: 通科发〔2022〕141号
成文日期: 2022-12-30 发布日期: 2023-01-09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南通市科技成果评价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014207088/2023-00007
分类: 科技、教育\科技    通知
发布机构: 市科学技术局
文号: 通科发〔2022〕141号
成文日期: 2022-12-30
发布日期: 2023-01-09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南通市科技成果评价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通市科技成果评价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来源: 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时间:2023-01-09 17:51 累计次数: 字体:[ ]

关于印发《南通市科技成果评价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通市科技成果评价指导意见(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通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通市科技成果评价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发挥科技成果评价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中科技成果是指单位或个人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具备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等属性的新发现、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产品、新品种和新工艺等,主要包括基础研究成果、应用开发(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产业化)成果和软科学(决策咨询)成果三类。

第三条 本意见中科技成果评价是指科技成果评价主体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运用科技成果评价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对科技成果的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价值进行综合性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意见中科技成果评价委托方是指提出科技成果评价需求的单位或个人;科技成果评价方是指提供科技成果评价服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科技成果评价能力的专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

第五条 科技成果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

(二)坚持科学分类、多维度评价;

(三)坚持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

(四)坚持尊重科技创新规律。

第六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以及在本市内实施应用的外地科技成果,均可按本意见评价。

第二章 评价内容和指标

第七条 科技成果评价的主要内容是:

(一)科学价值:重点评价在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方面的独创性贡献;

(二)技术价值:重点评价重大技术发明,突出在解决产业关键共性技术问题、企业重大技术创新难题,特别是关键核心技术问题方面的成效;

(三)经济价值:重点评价推广前景、预期效益、潜在风险等对经济和产业发展的影响;

(四)社会价值:重点评价在解决人民健康、国防与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重大瓶颈问题方面的成效;

(五)文化价值:重点评价在倡导科学家精神、营造创新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的影响和贡献。

第八条 科技成果评价指标应根据成果类型采取不同的评价指标和加权系数。

(一)基础研究成果评价指标重点包括成果的创新性、影响力、贡献度,注重技术方面的创新性、先进性、适用性,统筹考虑经济、社会、文化指标;

(二)应用开发(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产业化)成果评价指标重点包括技术的成熟度、创新性、先进性,注重成果的应用推广、经济效益、潜在风险,统筹考虑科学、社会、文化指标;

(三)软科学(决策咨询)成果评价指标重点包括成果的创新性,注重对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部门、地区和行业的决策和实际工作的指导,统筹考虑技术、经济、社会、文化指标。

第三章 评价形式和程序

第九条 科技成果评价可以采取会议评价和通讯评价两种形式。

(一)会议评价:需要对科技成果进行现场考察、测试,或需要经过答辩和讨论才能做出评价的,可以由评价方组织评价咨询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做出评价;

(二)通讯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答辩和讨论即可做出评价的,可以由评价方聘请评价咨询专家,通过书面函审或网络平台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做出评价。通讯评价必须完整保存可认证的评价咨询专家评价意见。

第十条 科技成果评价工作按委托受理、确定方案、组织评价、出具报告四个阶段进行:

(一)委托受理

1.委托方向评价方提出成果评价需求申请,并提交相关成果资料;

2.评价方收到委托方申请后,对委托方提交的评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判断能否承担评价任务和委托方提出的材料是否达到开展评价活动的要求。评价资料不齐全的,委托方应及时补齐。

(二)确定方案

1.评价方就相关问题与委托方达成共识后,与委托方签订评价合同,约定有关评价的要求、完成时间和费用等事项;

2.评价方接受评价委托后,根据评价类型、评价目的、评价依据、评价范围、被评科技成果特点、评价时限要求等制定评价方案。

(三)组织评价

1.评价方根据具体情况,聘请5名以上(含5名)单数专家组成评价咨询专家组,评价咨询专家组应由技术、经济(财务)或管理等行业专家合理组成;

2.评价方根据评价方案确定的评价形式,组织评价咨询专家组开展评价活动。每位评价咨询专家独立提出评价意见,评价方综合归纳每位评价咨询专家的评价意见形成评价结论,并经评价咨询专家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通过。

(四)出具报告

1.评价方根据评价结论,形成经评价咨询专家组同意的评价报告;

2.评价方按约定的时间、方式和份数向委托方交付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评价报告由评价方和委托方按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归档。评价方应该将评价报告报送市科技局进行报备。

第四章 评价机构和专家

第十二条 评价方应具备以下的条件:

(一)具有固定办公场所的社团法人、事业法人和企业法人;

(二)具备参与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经验丰富的技术及相应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库;

(三)具有科学、严谨、清晰的内部管理制度与服务规范;

(四)具有以互联网平台为依托的业务申请、审核、社会公示、在线报告等信息化服务能力。

第十三条 评价方具有以下义务:

(一)不得受托和承担涉及国家秘密的成果评价,依法取得有关涉密资质的除外;

(二)应当自主完成评价工作,对本机构不能承担的评价工作不得受理;

(三)应当为评价咨询专家提供委托方所提供的完整的评价资料和评价活动必备的保障条件;

(四)开展评价工作应当客观公正,依法依规进行,保证科技成果评价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五)应当保证所聘请评价咨询专家的独立性,不得向评价咨询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

(六)在形成评价结论的过程中,不能使用、依赖没有充分依据支持的结论和判断;

(七)对其依据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所做出的评价结论负责;

(八)评价方应当维护委托方知识产权及获知的商业秘密,未经委托方和成果完成者同意,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转让被评价科技成果的关键技术。

第十四条 评价方具有以下权利:

(一)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评价方可以拒绝接受评价委托:

1.科技成果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违背社会公德,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可能造成危害的;

2.科技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

3.科技成果存在知识产权权属争议,且尚未解决的;

4.委托方提供虚假情况或不能提供评价所需材料的。

(二)评价方有权要求委托方补充评价材料。

(三)评价方有权依法合理收取评价费用。

第十五条 评价咨询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在相关领域工作五年以上;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负责,客观公正,热心科学技术事业;

(三)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评价规范;

(四)对评价成果所属专业领域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具备完成服务的能力,在该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权威。

第十六条 评价专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遵守如下行为规范:

(一)维护评价成果所有者的知识产权,保守被评价成果的技术秘密。评价工作完成后,有关评价成果的所有材料应当全部退还给评价机构,不得向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扩散,不得非法占有、使用、提供、转让;

(二)自觉坚持回避原则,不参加与评价成果有利益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评价;

(三)提供的书面评价意见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评价成果的实际情况,并对所出具的评价意见负责;

(四)不得收受除约定的咨询费之外的任何组织、个人提供的与评价有关的酬金、有价物品或其他好处。

第十七条 评价专家在成果评价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科技成果独立做出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通过评价方要求科技成果完成者提供充分、详实的技术资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资料),向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提出质疑并要求做出解释,要求复核试验或者测试结果;

(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有权要求在评价结论中记载不同意见;

(四)有权要求排除影响成果评价工作的干扰,必要时可向评价方提出退出评价请求。

第五章 评价结论和报告

第十八条 评价结论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评价结论应根据评价成果的技术资料,在综合评价咨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做出;

(二)对于评价的指标,应写明被评价成果实际达到的技术水平;评价结论中慎用“国际领先”“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国内首创”“国内先进”“填补空白”等抽象用语;

(三)对于评价指标对比分析,既要写明评价成果实际达到的水平,也要写明比较对象(如国内外最新相关技术)达到的水平;

(四)评价结论可分为分项结论和综合结论。对于委托方要求给出评价综合结论的,评价报告中应当明确给出;

(五)评价结论属咨询意见,供使用者参考。依据评价结论做出的决策行为,其后果由行为决策者承担;

(六)在征得委托方和成果完成者同意后,评价结论、评价机构名称和评价咨询专家名单一般应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十九条 评价报告是评价方以书面形式就评价工作和评价结论向委托方作出的正式陈述。评价报告应当有评价负责人和评价咨询专家的签字,加盖评价方公章。

第二十条 鼓励评价报告(含非本市评价方出具的评价报告)在评奖评优、职称评定、投融资、技术交易、项目建设等领域的推广应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和本意见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意见自正式发布之日起试行。

政策解读:http://kjj.nantong.gov.cn/ntskjj/zcjd/content/85e284a2-456f-46ee-974b-ab06f711ecb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