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07088/2015-0002 | 分类: | 综合政务\机关事务;科技、教育\科技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科技局 | 文号: | 通科党〔2015〕4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15-03-20 | 有效性: | ||
名称: | 关于印发《南通市科学技术局科技行政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014207088/2015-0002 | ||||
分类: | 综合政务\机关事务;科技、教育\科技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科技局 | ||||
文号: | 通科党〔2015〕4号 | ||||
成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5-03-20 | ||||
有效性: | |||||
名称: | 关于印发《南通市科学技术局科技行政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
局机关各处室、各下属单位:
现将《南通市科学技术局科技行政监督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南通市科学技术局科技行政监督实施办法
中共南通市科学技术局党组
2015年2月28日
发:本局各处室、各下属单位
抄送:市纪委、市级机关纪工委、省科技厅纪检组。
南通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15年3月4日印发
附件:
南通市科学技术局科技行政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科技(含知识产权,下同)行政监督工作,进一步优化办事环境,提高工作效率,推进依法行政和廉洁从政,保障财政科技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规规定,以及《南通市科学技术局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组主体责任、纪检组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局各项科技行政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组织实施科技计划、科技奖励工作,制定并推进落实科技政策,开展科技平台和载体建设、产学研活动、科技金融服务以及执法维权等工作。监督对象为实施科技行政管理工作的我局相关组织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 我局各种科技行政行为,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秉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办法办理,并自觉接受有关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四条 科技行政监督重点是工作规范性和工作绩效,同时监督检查相关工作人员履职和廉洁自律情况。
第五条 实施科技行政监督,在局党组领导下,局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各负其责,各处室及工作人员负有对下监督和相互监督责任。驻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扎口管理,实施监督的再监督。
第六条 驻局纪检组、监察室应当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牵头制定我局监督工作纲要实施细则、年度工作要点并推进实施;
(二)牵头制定我局科技行政监督规则;
(三)对我局科技行政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承办违纪问题处置工作;
(四)做好相关监督工作的扎口管理和协调工作等。
第七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及科技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科技奖励工作组织管理及推进情况;
(二)贯彻实施科技创新创业政策的情况;
(三)各类科技业务活动和执法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
(四)工作人员执行廉洁自律和保密规定等情况。
第八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方法及程序
(一)科技行政监督,可以采取巡查、督查、调查、审计、考核、评议、约谈和信访受理等方法,根据监督需要一般在事中或事后进行。
(二)监督人员抽查部分科技项目及活动,参与相关业务活动过程,实施过程监督;
(三)根据监督需要,适时采取第三方监督办法,对开展重点科技项目、重要科技奖励和重大科技活动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条件成熟时扩大第三方监督范围;
(四)组织开展科技服务对象评议活动,听取、整理并向相关部门及人员反馈各种意见和建议;
(五)组织开展信访举报受理工作,及时调查核实,根据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督促有关方面落实整改;
(六)对构成违纪违法的事项及相关人员,按规定履行报告程序并开展立案查处工作。
第九条 建立重大业务事项通报、报告制度。凡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我局相关组织及个人应当及时向驻局纪检组、监察室进行通报、报告,包括:
(一)出台科技计划项目指南和科技奖励申报推荐通知;
(二)出台科技政策规定、业务工作规则、重要业务工作实施办法、意见等;
(三)组织开展科技项目评审、检查、验收和科技奖励评审工作;
(四)组织开展重大业务活动(一般是指参加对象为40人以上的市内活动、10人以上的市外活动或拟支出经费3万元以上的活动);
(五)涉及我局的重大利益冲突、社会矛盾及线索;
(六)我局工作人员的违纪问题及违纪倾向线索;
(七)其他应当通报、报告的事项。
第十条 对确因特殊情况未能与驻局纪检组、监察室事先沟通,且并未按规定实施监督的关键环节和有关活动,局有关处室、单位应在一周内提交相关情况说明材料,以便纪检监察部门掌握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驻局纪检组、监察室根据监督工作需要,采取经常性监督与专项性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具体监督事项由驻局纪检组、监察室商有关方面后确定,着重从全局重大业务事项和上级关注的业务事项中选择。
第十二条 各级组织及个人要高度重视科技行政监督工作,积极支持监督,并按照监督要求,各负其责,防止出现监督真空现象。要不断完善监督体系,加强工作配合,共同应对问题。
第十三条 监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或违反规定程序及有关条件,干预正常评审和立项工作,为直接或间接利益相关人谋取科技项目、科技奖励和科技政策支持的;
(二)因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财政科技资金重大损失和浪费、重要科技奖励不当授予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帮助申报对象虚报、瞒报或伪造、篡改申报材料、资料,造成财政科技资金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因工作拖延、推诿等原因,致使业务工作进展缓慢,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被上级领导及有关部门批评或追责的;
(五)对科技行政管理中的重大情况隐匿不报,造成严重失职的;
(六)工作人员违反廉洁从政规定,发生收受服务对象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消费卡、与履职相关的咨询费和接受宴请、娱乐、旅游等问题的;
(七)工作人员违反保密规定,致使相关涉密情况和数据失密,并造成严重不良反映的;
(八)其他违纪、违法问题。
第十四条 参加科技行政监督的纪检监察人员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须及时按程序报告,重要问题应形成书面报告,并视情研究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按规定或协议接受我局监管、承担我局委托或授权科技行政工作的其他机构及人员参照执行本办法,相关机构及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我局进行通报,并要求相关责任部门作出纪律处理。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科技局可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地科技行政监督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驻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