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07088/2016-0558 分类: 科技、教育\科技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科技局 文号: 通科高〔2016〕65号
成文日期: 2016-06-03 发布日期: 2016-09-02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南通市区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14207088/2016-0558
分类: 科技、教育\科技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科技局
文号: 通科高〔2016〕65号
成文日期: 2016-06-03
发布日期: 2016-09-02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南通市区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通市区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科技局 发布时间:2016-09-02 15:32 累计次数: 字体:[ ]

崇川、港闸、通州区科技局及财政局,南通开发区、苏通科技产业园、通州湾示范区经发局及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紧密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深入推进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贷款(苏科贷)工作实施方案》(苏科高发〔2014〕80号)文件和市政府《关于市本级财政资金支持科技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通政发【2015】89号)精神,市科技局、财政局制定了《南通市区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附件:南通市区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南通市科学技术局    南通市财政局

                                                                 2016年6月30日

附件:

  南通市区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强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紧密结合,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决定设立南通市区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市区风险补偿资金”)。为确保风险补偿资金的规范管理和高效运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风险补偿资金用于补偿合作银行在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所发生的贷款损失。

  第三条 市区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其风险责任由省风险补偿资金、市区风险补偿资金、项目单位及合作银行共同承担。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与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签定了科技金融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市区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工作。市科技局职责是:制定并完善市区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完善市区“苏科贷”企业库(南通市区备选企业库),推荐辖区内企业进入江苏省“苏科贷”企业库(江苏省备选企业库);研究确定合作金融机构;根据省授信贷款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审查、推荐支持项目;协助省科技厅对代偿项目申请进行复核确认;督促合作银行对代偿企业相关房产及时处置;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管与绩效考核。市财政局职责是:协同市科技局制定完善市区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审核市区风险补偿资金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资金;建立风险补偿资金补充机制;协助省财政厅对代偿企业开展现场审计评估和复审确认。

  第六条 受市科技局、财政局委托,南通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具体负责市区风险补偿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协助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省、市备选企业库的管理和更新;负责项目组织、审核和推荐;负责专利权质押登记备案前期服务和后期处置;负责跟踪了解项目实施情况;负责向省管理服务中心报告项目进展情况;负责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时归还贷款;会同合作银行负责提出项目代偿与核销建议等。

第三章 运作方式

第七条省、市风险补偿资金作为信用保障资金,以引导合作银行向企业发放项目贷款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第八条 南通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在合作银行开设“南通市区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资金”专户,视合作银行业务开展情况,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风险补偿资金存入合作银行,由市科技局、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九条 对列入省级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备选企业库(以下简称“江苏省备选企业库”)和符合其条件的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方式(“苏科贷”Ⅰ)。

  (1)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含)以下的首贷企业,省、市资金共承担90%的贷款本金损失风险。

  运作模式:省、市、银行三方共同分担风险,省市资金共承担90%的贷款本金损失风险(省市资金各承担45%的贷款本金损失风险),合作银行承担10%的贷款本金和全部利息损失风险。以非变现知识产权质(扣)押和企业高管个人房产非足额抵押等方式,由合作银行予以企业贷款支持。单笔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

  (2)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含)以下的续贷企业和年销售收入2000-5000万元(含)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省、市资金共承担80%的贷款本金损失风险。

  运作模式:省、市、银行三方共同分担风险,省市资金共承担80%的贷款本金损失风险(省市资金各承担40%的贷款本金损失风险),合作银行承担20%的贷款本金和全部利息损失风险。以非变现知识产权质(扣)押和企业高管个人房产非足额抵押等方式,由合作银行予以企业贷款支持。单笔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

  (3)原则上同一企业享受“苏科贷”Ⅰ政策支持不超过3次。

  第十条 对列入南通市区备选企业库,销售收入4亿(含)元以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方式(“苏科贷”Ⅱ)。

  运作模式:省、市、银行三方共同分担风险,以市为主导,省市资金共承担30%的贷款本金损失风险(省级资金承担10%的贷款本金损失风险,市级资金承担20%的贷款本金损失风险),合作银行承担70%的贷款本金和全部利息损失风险。单笔贷款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贷款利率上浮不超过20%。合作银行每季度将发放贷款企业信息报市科技局审核备案,审核发放的贷款项目由市科技局报省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原则上同一企业享受“苏科贷”Ⅱ政策支持不超过3次。

第四章 科技型企业入库条件

第十一条 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基本条件:

(1)注册在南通市区内;

(2)具有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自主知识产权,或具有核心专有技术;

(3)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且销售收入4亿元以下;

(4)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在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研发投入比例不低于4%。

省、市备选企业库采取定期征集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的方式进行,按照《江苏省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备选企业库动态管理细则(试行)》进行管理,非库内企业不得享受“苏科贷”政策支持。

  第五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十二条 授信贷款项目申报材料包括:

  (一)《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资金项目贷款申报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国税和地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注册资本验资报告、上年度财务报表;

  (四)项目情况的佐证材料(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批准文件、技术报告、检测报告、用户意见等);

  (五)项目知识产权归属的证明文件(商标专用权证书、专利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及新药证书等);

  (六)与申报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佐证材料(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需提供主管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书复印件)。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项目,由企业向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申报。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企业资质和认定条件等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对申报项目审核后,在核定的贷款控制额度内将项目推荐给合作银行,由其对申报项目的财务风险等进行评估。经市科技局审核和合作银行评估合格的项目,推荐至省管理服务中心。

  第十五条 经省管理服务中心复核后获准的项目由合作银行办理相关放款手续,市科技局、财政局、生产力促进中心参与实施贷后监管、代偿等工作。

  第六章 项目管理与代偿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财政局与合作银行应共同做好贷款项目的管理工作。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贷款项目进展情况的日常跟踪管理,协调各方共同推进项目实施,并及时向省科技厅、财政厅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合作银行负责项目贷款后的财务监管。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贷款期内被并购重组的,其还款责任由并购重组后的企业承担。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因项目失败、中止等原因致使贷款无法归还的,合作银行核实情况后,应及时向市科技局、财政局提出代偿申请,报省管理服务中心,经科技厅、财政厅批准的代偿项目,由省管理服务中心会同合作银行按责任比例,从省市风险补偿资金中划款代偿。

  第十九条项目代偿后,合作银行应负责向企业追偿;对质押的知识产权,由市生产力促进中心许可给其他相关科技型企业实施使用;对抵押的个人房产变卖等其他追偿处置所得按照省、市承担风险责任比例进行分配。其中,房产变卖所得等追偿处置中市级所得收入,应直接缴入市财政专户。

  第七章 风险处置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科技局、财政局和合作银行有权提前追讨项目承担单位的贷款本息,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1)弄虚作假骗取贷款的;

  (2)违反财经纪律,挪用或挤占贷款资金的;

  (3)在日常管理中不配合项目实施情况核查,不按要求提供完整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情况报告等材料的。

  第二十一条 发生代偿的项目,其承担单位列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合作银行根据有关规定记录其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个人的不良信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不适用于我市科技金融补贴政策。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18.南通市区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资金.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