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07088/2019-00261 分类: 科技、教育\科技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科技局 文号: 通科计〔2019〕109号
成文日期: 2019-09-16 发布日期: 2019-09-19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南通市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14207088/2019-00261
分类: 科技、教育\科技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科技局
文号: 通科计〔2019〕109号
成文日期: 2019-09-16
发布日期: 2019-09-19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南通市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通市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科技局 发布时间:2019-09-19 09:24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项目管理效率,现将《南通市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通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9月16日

南通市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科技项目管理效率,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该计划是根据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在一定期限内由法人单位承担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相关活动,项目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

第三条 该计划是市科技计划体系的组成部分,与市指令性科技计划同安排、同管理,并作为评价科研人员科研水平的依据之一。

第四条 项目管理是指从项目申报、专家评审、项目立项、项目实施到项目验收期间,为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并取得预期目标与成果,对项目所进行的一系列管理工作。项目管理遵循职责明确、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绩效导向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科技局的职责:

(一)制定项目管理制度和规定;

(二)编制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三)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

(四)组织对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咨询)专家等实施信用管理;

(五)建立并完善科技专家库。

第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组织发动项目申报,并按相关规定开展项目初审和推荐报送工作;

(二)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

(三)协调、处理、上报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四)审核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项目变更、终止及验收等申请材料,并完成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全过程;

(五)项目实施期结果后,主管部门对项目验收结果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职责:

(一)履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对恪守科研诚信、具备必要科研基础、如实提交项目材料、严格执行项目管理规定、并在项目申报和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守;

(二)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和困难,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要事项;

(三)接受并配合市科技局、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第八条 评审(咨询)专家应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专业评审或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严格维护项目申报和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九条 项目指南。市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指南与市指令性科技计划项目指南同时发布。

第十条 项目申报。在南通市区及县(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报。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地项目的组织工作,负责初审,并报市科技局。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评审制度。评审专家原则上从科技咨询专家库中抽取,必要时可按一定程序聘请库外专家。评审实行专家回避制度、保密制度。项目评审采取网络评审或会议评审方式。专家对项目的技术创新性、可行性、风险、预期效益、市场前景、经费预算,以及项目单位的研发团队、研发条件、财务状况等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市科技局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提出项目安排建议,经局办公会研究决定,将拟立项项目予以公示。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两年,实施期内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市科技局可根据需要实施不定期检查。

第十四条 项目实行重要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项目实施主体、研究目标、项目负责人及实施单位资产、人事等重大事项发生变动,或遇有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影响项目实施的重要情况,项目承担单位须及时书面报告项目主管部门,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后,提出处理建议并书面报告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五条 项目延期。项目实施期内,原则上不得延期,确因不可抗力必须延期的只能延期一次,一般延期不超过一年,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满3个月前提出项目延期申请。

第五章 验收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执行期满应进行项目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执行期满后3个月内按要求提交验收申请,完成全部考核目标的可提前申请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申报书为主要依据,对项目执行情况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申请验收必须提交完整的项目申请验收材料,包括验收申请表、项目总结、项目经费结算表及其它相关佐证材料等。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程序。

(一)项目承担单位提交项目验收材料,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并组织验收。

(二)验收专家组由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财务专家1人。

(三)主管部门对项目验收结果报市科技局。

第十九条 验收结论

(一)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和验收不合格。完成项目全部考核目标可认定为验收合格,因不可抗力造成个别指标未完成的可由主管部门审议决策。未完成项目全部考核目标原则上认定为验收不合格。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认定为验收不合格:

1.未按照申报书实施项目的;

2.所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或未能提供关键性佐证材料的。

第二十条 项目终止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终止项目的报告,并附书面总结,提交主管部门审核后予以终止。对因客观原因导致的项目申请终止,不记入信用记录。

1.经实践证明,项目继续实施已无意义;

2.项目实施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

3.项目实施所需的资金、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无法正常进行;

4.由于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进行。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市科技局审核后,视情给予强制终止,并记入信用记录。

1.实施期间未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开发工作,且经督促后仍未改进的;

2.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科研不端行为或发生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的;

3.无故不接受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评估的;

4.无正当理由在执行期满后6个月仍未提交验收申请的;

5.其他因主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情形。

第六章 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回避制度

(一)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当年不得作为项目评审专家组成员;

(二)相关管理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项目评审和项目验收等管理环节;

(三)与项目有利益关系且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人员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或以其他方式参与该项目的评审、验收等管理环节。

第二十二条 信用管理。市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实行信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项目档案管理。项目立项后,项目主管部门及时建立项目档案(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及时将项目实施和管理过程中的各种材料整理归档,项目验收(终止)后,由主管部门统一集中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创新尽职免责机制。对已勤勉尽责、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导致难以完成项目预定目标的,经专家审议或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免责,并不作负面评价。对项目进行立项支持,符合规定条件、标准和程序,但支持项目未达到预期发展效果,相关领导干部和部门在勤勉尽责、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决策等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通科计〔2019〕109号南通市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pdf

 

文件解读链接:http://kjj.nantong.gov.cn/ntskjj/zcjd/content/c749601b-686d-40bf-992a-a1dbd72dc63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