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07088/2015-0006 | 分类: | 科技、教育\科技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科技局 | 文号: | 通知发〔2015〕4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15-04-01 | 有效性: | ||
名称: | 关于印发《南通市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014207088/2015-0006 | ||||
分类: | 科技、教育\科技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科技局 | ||||
文号: | 通知发〔2015〕4号 | ||||
成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5-04-01 | ||||
有效性: | |||||
名称: | 关于印发《南通市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县(市)区知识产权局、开发区经发局,有关单位:
为全面加强南通市知识产权服务业的监督管理,及时了解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从业状况,健全中介机构信用档案制度,引导知识产权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我局制订了《南通市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南通市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
南通市知识产权局
2015年3月23日
附件:
南通市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知识产权服务业的监督管理,全面掌握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执业信息,引导服务机构规范执业行为,维护知识产权服务业正常的市场秩序,树立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诚信形象,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依法注册成立的专利代理、检索、分析、咨询、评估、运营、维权等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含分支办事机构),以及在上述机构中执业的专利代理人、律师及其他辅助工作人员。
第三条 凡符合第二条规定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市知识产权局备案经审核合格后可依相关规定享有申请下列政府扶持的资格:
1、申报省、市知识产权专项相关计划项目;
2、代办企业、个人的专利费用减缓证明;
3、参加省、市知识产权局举办的免费业务培训;
4、申请获得市、县(市、区)专利资助奖励;
5、参评省、市星级服务机构及优秀专利文献评奖;
6、其他知识产权相关业务政策。
第四条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备案信息主要包括:
(一)机构信息。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注册日期、法人代表或合伙人姓名、营业执照号码、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注册资金、机构类型、业务范围、从业人员数量、执业证书号码、专利代理机构代码、分设机构情况;营收情况、业务经营、市场拓展、能力提升、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办公条件改善等上年度工作情况。
(二)人员信息。就职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聘用时间、政治面貌、学历、职称、职务、联系方式、人事档案存放地点、年业务情况、培训情况等;执业专利代理人、律师、评估师等还需登记执业证号、执业起始时间、资格证号及取得时间、代理专业领域、从事工作内容等信息。
(三)信用档案。包括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良好记录包括机构及其执业资格人员受到县级以上管理机关的各类表彰、评先评优、年检合格等;不良记录包括机构及其执业资格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引发的刑事、民事败诉案件及判决结果,超业务范围经营,私设分支机构,出具虚假报告、虚假证明,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投诉、举报经认定属实的情况及其他违背职业道德需要记录的不良行为。不良行为信息可通过机构自己填报,也可通过社会举报、行业主管调察等渠道获得。
第五条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南通市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备案信息登记表;
2、服务机构合伙协议书或章程复印件;
3、验资证明或出资证明;
4、专利代理人/律师及其他从业人员信息登记表每人一份;
5、专利代理人、律师资格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每人一份;
6、专利代理人、律师等人事档案关系证明每人一份;
7、解聘证明;
8、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房主产权证复印件;
9、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同意其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函件。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首次备案服务机构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应当是在近6个月内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备案申请应当向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住所地县(市、区)知识产权局提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应当对提供备案信息的真实情况负责。县(市、区)知识产权局审核通过后,报市知识产权局统一管理。
第七条 服务机构满足以下条件视为备案合格:
1、工作人员不少于4人且1人以上具备专业资格;
2、服务机构服务信誉良好(年不良记录少于1次);
3、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必备的办公设备。
第八条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对备案信息进行更新。机构信息如有重大变更,应当及时报住所地县(市、区)知识产权局备案。通过审核的服务机构,在南通市知识产权官网向社会予以公布。
第九条 开展专利代理事务的备案机构(含分支机构)应取得代理资质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具有专利代理资格的外地品牌服务机构,来通设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处于办理代理资质阶段的机构,可获得备案并限期三年内取得代理资质(含分支机构),否则取消备案资格。
第十条 备案的服务机构信用档案中的良好记录和年度超过1次、累计超过3次的不良记录行为将通过南通市知识产权局网站向社会公布,年度不良记录超过3条或隐瞒不良记录行为超过2次的将撤销备案,并采取其它可能措施予以惩处。
第十一条 服务机构的备案信息仅作为知识产权局了解行业发展情况,统计分析行业发展趋势,制订引导服务业发展政策的基本依据,应当对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对本办法进行解释。
附:1、南通市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备案信息登记表
2、专利代理人/律师及其他从业人员信息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