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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通市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和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科技局 发布时间:2013-09-16 字体:[ ]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

  为了推进全市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确保大中型工业企业和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经市科技局、财政局研究,现将《南通市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和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通市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和经费管理办法

 

 

南通市科学技术局     南通市财政局

                   2013年9月2

 

 

附件:

南通市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和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企业是推进自主创新的主体,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以下简称“工程技术中心”)是企业集聚创新资源的重要载体,工程技术中心建设是构建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为加强我市工程技术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技术中心主要依托我市科技型企业,建成拥有一定的研发场所、必备的研发设备、专业的技术队伍、良好的运行机制、完善的管理制度的科研开发载体。

    第三条  工程技术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针对企业或我市产业、行业发展的关键技术问题进行攻关,在自主创新和引进技术基础上,持续不断地创造新成果,开发新技术,并进行工程化研究,为产业化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新产品。

    (二)参与我市相关行业技术和装备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为提高产品质量提供技术依托。

    (三)培养、集聚相关行业的高层次的工程技术和管理人才,为本市企业、行业提供工程技术人才培训。

    (四)接受市有关部门、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并为成果推广提供咨询。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促进行业、领域的技术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南通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为工程技术中心建设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的主管机构。市科技局会同南通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根据全市科技创新及特色产业、优势产业、科技先导型支柱产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工程技术中心的组建和管理工作。县(市)、区科学技术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归口工程技术中心建设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市科技局

     1、负责编制全市工程技术中心年度建设工作计划与经费预算;

     2、负责组织工程技术中心建设过程中的认定、检查、监督和评估、验收;

     3、负责制定工程技术中心的绩效运行评价指标体系,并组织对已建成运行工程技术中心进行阶段绩效考核和评估。

    (二)市财政局

   1、会同市科技局制定鼓励和促进工程技术中心建设的政策;

   2、按规定拨付工程技术中心建设认定补助经费;

     3、检查、监督工程技术中心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并实行绩效考评。

    (三)县(市)、区科技局

   1、负责本地区拟认定工程技术中心的推荐工作;

   2、负责本地工程技术中心建设的培育工作;

     3、负责本地区工程技术中心建设的实施和运行情况检查;

   4、负责本地区工程技术中心建成认定后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请市级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对集中的200平方米以上的科技人员办公和研发场所。

  (二)有200万元以上的试验、测量、分析等仪器和装备。

  (三)已建立相对独立的会计核算体制,并对研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企业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投入,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四)工程技术中心主任必须是本企业专职人员,具有高级职称或研究生以上学历;本企业具有8人以上的研发团队(需本科以上,同时高级职称或研究生以上学历不少于3);引进高层次柔性人才2人以上。

  (五)具备承担和实施国家、省和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能力,近3年开发新产品不少于3项,申请发明专利不少于1件(或实用新型专利不少于5件)。

  (六)工程技术中心有明确的发展规划,有明确的研发方向和目标产品;建有5人以上的工程技术委员会,每年活动不少于2次;有内部管理制度和开发运行机制;有长期稳定的产学研合作的高校或科研机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凡符合市级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可向市科技局提出认定申请,经县(市)、区科技局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市科技项目管理中心。市科技局每年相对集中组织认定。

  第八条  申报认定材料:

  (一)《南通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建设认定申报表》;

  (二)科技人员办公和研发场所的照片,仪器装备的清单及主要仪器装备的照片。

  (三)会计核算制度,研发费用单独记账的账页(2页即可)复印件;企业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工程技术中心主任及其研发团队的学历、职称证明复印件;高层次柔性人才的聘用手续。

  (五)近3年承担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开发新产品、申请和授权专利、新药证书、软件产品、软件著作权、参与制定行业标准(排前5名)、获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等证明材料。

  (六)工程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重点是研发投入、新增基础设施、添置主要仪器设备、科技人员队伍建设、研发方向和目标产品、预计成效等);建立技术委员会文件及开展活动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和开发运行机制;产学研合作协议。

    (七)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

    第九条  认定程序:

  (一)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现场验收。县(市)工程技术中心由市科技局组织进行现场验收,市区工程技术中心由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共同进行现场验收。

  (二)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市工程技术中心,下发认定通知。市区企业由市财政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经费资助,各县(市)可参照执行。经认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工程中心可申请独立承担科技计划项目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条我市科研、教育单位申报的工程技术中心原则上参照上述条件和程序进行认定。

  第五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对通过认定的工程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工程技术中心每年年底,须将上一年度总结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连同相关调查表报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科技局。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通过认定的工程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绩效考评。考评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对第一次考评不合格者进行警告,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者,取消工程技术中心资格,收回财政资助经费,同时该依托单位在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同专业技术领域南通市科技计划项目。对市区考评为优秀的工程技术中心,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运行经费资助。

  第十三条  凡申报省级工程技术中心的单位,必须是南通市级工程技术中心。

  第十四条  符合建设要求而未建工程技术中心的企业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不予立项,一般不再推荐申报承担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五条  工程技术中心内的科研仪器、设备符合省市大型科研仪器协作共用条件的,应当加入省市大型科研仪器协作共用网,充分发挥科研仪器设备的利用效率。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工程技术中心的建设所需经费以依托企业自筹为主。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每年安排工程技术中心建设专项引导经费,用于工程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考评资助。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共同出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建工程技术中心。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原《南通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和经费管理办法》(通科条〔2009〕83)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