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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主题: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南通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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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时间:
2022年12月09日 - 2023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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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单位:
市科学技术局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更高水平国家创新型城市,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南通市科技局起草了《南通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为提高立法质量,现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广大市民、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
一、将意见建议发送电子邮件至:ntkjjjhc@163.com。
二、将意见建议邮寄至:南通市崇川区崇川路58号1号楼南通市科技局政策法规与资源配置处305室(邮编226018),并在信封上注明“《南通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月9日。
南通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12月9日
南通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区域创新融合
第三章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
第四章科技成果转化
第五章创新人才
第六章创新平台载体
第七章科技金融服务
第八章创新支撑与创新环境
第九章法律保障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创新第一动力、人才第一资源的作用,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建设具有国际知名度、全国影响力和长三角引领性的区域科技创新中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技创新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指导方针)科技创新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坚持科技创新在发展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深化科教兴市战略和人才强市战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建设更高水平国家创新型城市。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制定科技创新政策,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落实科技创新措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科技创新委员会,作为专门议事协调机构,实施定期例会机制,统筹推进科创资源配置、科技政策落实、板块(园区)产业聚集、科创项目招引落地等。
探索设立企事业单位和基层政府科技专员制度,负责协调科技创新及科技管理中的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科技投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财政科技投入稳步增长机制,(不低于-)健全竞争性配置与普惠性支持、直接资助与间接资助、事前资助与事后补助相结合的多元化财政科技资金分配机制。
第六条(部门职责)市、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促进活动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大数据管理、税务、人民银行、银行保险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科技创新促进相关工作。
第七条(其他主体责任)鼓励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参与相关规划编制、技术标准制定、科技成果转化、科学普及等活动。
市、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在学术交流合作、科学普及、科研人员自律管理、维护科研人员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章区域创新融合
第八条(沿江科创带建设)市政府统筹全市创新资源,优化区域创新布局,规划建设沿江科创带,提升高新区发展能级,打造带动上下游、辐射长三角的沿江创新发展战略支点(带),推动区域创新能力和竞争力整体提升。
第九条(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促进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构建跨江融合科技合作机制,打造长三角科技合作重点平台。设立长三角协同创新专项,支持企业与长三角区域创新主体联合开展创新研究项目,建立技术转移中心。
第十条(跨江园区建设)加强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等跨江园区与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科技创新合作,在重点领域建立跨江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打造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探索跨区域企业培育模式。
第十一条(上海科创中心对接)主动接轨上海科创中心建设,在创新载体共建、创新资源共享、科技创新券的通用通兑等各方面打造沪通科技合作示范区。
第三章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
第十二条(科技创新引导)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围绕船舶海工、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等重点产业链,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形成研究开发、应用推广、产业发展贯通融合的科技创新生态。
第十三条(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市人民政府设立自然科学基金,健全基础研究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大基础研究领域的财政投入力度,组织实施基础前沿探索专项项目,进一步加大对研究型高校院所、重点实验室等的长期稳定支持力度。
鼓励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基金等方式投入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
第十四条(企业研究与创新)支持企业建设应用基础研究实验室,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基础研究合作、联合申报自然科学基金,以应用研究带动基础研究,促进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成果转化融通发展。对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给予税收优惠和资金补助。
第十五条(其他单位基础研究)引导和鼓励在通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和国防科工单位优化研发投入结构,提高基础研究投入比重。
第十六条(重大科技成果攻坚)完善市县联动组织方式,加强关键核心技术协同攻关,实施市“揭榜挂帅”计划,解决卡脖子技术难题,推动重点技术突破和重大成果产出。
第十七条(绿色低碳前沿技术创新)支持设立绿色技术银行,探索建立绿色技术库,遴选重点绿色技术创新成果,推动本市风电、储能、绿色建筑等“双碳”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应用示范。推进绿色技术创新基地平台建设,提升绿色低碳前沿技术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能力。
第四章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八条(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项目,支持企业开展中试或产业化的研究开发,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九条(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奖酬)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一)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或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转化收益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比例;
(二)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
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贡献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承担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转移机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百分之五。
第二十条(科技成果转化市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线上+线下”南通科技大市场建设,鼓励建设综合性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开展技术交易服务、技术转移服务、技术成果交流等综合科技服务。
第二十一条(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建立应用型科技成果资源库和企业技术需求库,支持开展成果推介会、项目对接会、成果竞拍会等活动,促进成果转化供给与需求的有效对接。
第二十二条(科技中介机构)扶持创办、引进从事技术转移、技术交易、技术评估、技术经纪和技术咨询等活动的专业化高质量科技中介机构。
第二十三条(科技成果入乡转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支持医疗卫生、农业科技、乡村振兴等领域技术研究与成果应用,健全科技成果入乡转化机制,推动共享发展。
第五章创新人才
第二十四条(创新人才计划)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聚焦重点产业,制定和实施高层次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引进计划,注重培养引进青年科技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培育壮大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队伍。
第二十五条(人才引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实施人才引智工程,打造引智品牌,建立海内外人才数据库和信息服务平台,完善科技人才统计、监测、评估制度,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全球人才招聘机制。
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通过市场化的人才发现和引进机制,引进各类创新人才。
第二十六条(人才培育)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江海英才计划,加强关键领域的全链条人才培养,形成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多学科交叉的人才培养模式。
第二十七条(人才评价)支持用人单位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
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以及科技成果转化等阶段创新活动的不同特点,进行人才分类评价。
第二十八条(人才项目资助)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获得省双创人才项目、市江海英才项目资助的企业,对由高层次创业领军人才创办的高科技企业进行配套股权投资。对本土人才与引进人才实施统一扶持标准。
第二十九条(本土人才培育)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引育并举,支持在通院校与外地院校联合培养适应本市产业发展方向和企业需求的人才,鼓励企业对接高校开展校企合作,促进产教深度融合,构建人才终身教育体系。
第三十条(外籍人才)完善外籍人才融入本市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支持外国人才领衔重大创新活动,鼓励外国人才在本市创办科技型企业,支持引才引智示范基地、外籍院士工作站、外国专家工作室等海外人才创新创业载体建设。
第三十一条(人才服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科技人才政策落实和服务保障,推动人才高效便捷落户,统筹推进人力资源综合服务平台,实现就业手续全流程“不见面”办理。
第三十二条(人才生活保障)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健全完善薪酬福利、购房补贴、子女教育、社会保障、税收优惠等制度,增加人才公寓供给。打造青年和人才专属生活环境,定制特殊人才一卡通专属服务。
第六章创新平台载体
第三十三条(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支持打造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推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海工船舶创新中心建设,力争纳入长三角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体系。支持科研平台参与国家、省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新建或重组。推动现有科研院所提档升级,提升创新服务能力。
第三十四条(企业创新平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推进科技创新型企业培育工程和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工程,引导规上企业普遍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实施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各类企业研发平台高质量提升计划。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跨国联合开发,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布局海外研发机构。
第三十五条(创新联合体)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成立产业协同创新联合体,共同承担国家、省市级科技专项,开展技术研发、转化科技成果、孵化科技企业、集聚高端人才,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第三十六条(高校科技创新平台)市政府支持南通大学整合优质学科资源和平台,打造生命医药等学科特色,创建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推动若干学科进入国内一流学科和省优势学科行列。
支持对接境内外一流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高水平合作办学或共建高层次研发机构。
支持引进国内双一流大学或世界综合排名前二百名境外大学。
第三十七条(新型研发机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设立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机制现代化的新型研发机构。
积极引进国内五百强企业来通设立研发机构。鼓励本市领军企业与高水平研究院所合作共建,提供公共技术研发服务。
深化科研院所改革,探索科研院所从传统建设模式向新型研发机构转变。
第三十八条(科技招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聚焦我市重点产业领域,着力构建科技招商工作机制,加快科技招商队伍、专业化科创载体、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活动招商、基金招商、平台招商、机构招商,不断优化良好的创新生态、加速集聚优质的科技资源。
第三十九条(对外合作科技平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和重点国别产业研发合作计划,打造一批国际合作试点示范园区。全面加强国际科技交流合作活动,推动建立面向全球的科技创新国际合作体系。
第四十条(创业孵化链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每个开发园区至少建成一条“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孵化链条。加快发展主题性科创园区,支持围绕产业细分领域建设专业化孵化载体。
第四十一条(创新型产业集群)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以省级以上园区绩效考核为抓手,推动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型企业培育和校企协同创新体制机制,加大投资力度,完善基础设施,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推动产业集聚,培育发展创新型产业集群。
第四十二条(科技孵化载体)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孵化载体建设,完善以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可持续性发展为导向的评价体系。
支持省级高新区争创国家级高新区,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创建省级高新区。对运行成效突出的科技孵化载体给予奖励,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四十三条(科创综合体)鼓励建设科技创新、生产、生活配套一体化的科技创新社区,探索科创综合体建设。
第七章科技金融服务
第四十四条(科技金融体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以创新链为主线构建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产品链与融资服务链,完善科技、财政、金融管理等部门及相关金融机构的科技金融工作协调机制,形成政府资金与社会资金、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有机结合的科技金融体系。
第四十五条(科技普惠金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充分利用财政金融信贷产品支持企业创新发展。鼓励创新金融产品,扩大融资规模。
第四十六条(对入库培育企业的金融支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入库培育,设立专项金融产品及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池,增强信用贷款力度,完善银行支撑、担保支持、财政扶持的科技金融联动机制。
第四十七条(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补贴、风险补偿等方式鼓励科技信贷机构、科技担保和保险机构、科技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科技金融平台等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进行科技贷款扶持、科技担保、保险扶持、科技创业股权投资扶持。
第四十八条(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市产业投资母基金与优质机构合作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主要投向全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鼓励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和培育初创科技型企业。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机构投资股权完全退出发生投资损失的,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投资补偿。
第四十九条(现有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产品)发挥现有的省、市、区财政与银行共同建立的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产品作用,通过财政资金增加信用和风险分担,撬动合作银行放大倍数提供融资支持,解决中小微企业的融资困境。适时扩大资金池规模,统一相关品种贷款损失风险分担比例。
第五十条(基金集聚区)设立政府投资基金集聚区,推动政府投资基金合作基金集聚发展,搭建基金与项目实时对接、精准对接平台。
第八章创新支撑与创新环境
第五十一条(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创建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城市。
第五十二条(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平台,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拓展工作领域。
第五十三条(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与保护)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并协助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单位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内部管理和保护机制,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布局,积极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形成省、市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中心。引导企业开展知识产权风险评价,支持企业海外维权。
第五十四条(知识产权预警)知识产权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发布重点产业领域的知识产权发展态势报告,为相关产业和企业及时提供预警和引导服务。
第五十五条(科技税收优惠)企业从事核心技术、共性技术和公共技术研究或者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科研仪器设备加速折旧等增值税及所得税减免优惠。
第五十六条(科技用房用地)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在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更新中,应当保障科技创新发展用地需求。科技创新项目用地用房,优先用于优势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产业。
支持老旧商业设施、闲置楼宇、存量工业房产等按照有关规定转型为创新创业载体。
第五十七条(科技管理机制完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完善以信任和包容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探索实行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给予科研单位更多自主权,赋予科学家更大技术路线决定权和经费使用权。
第五十八条(科技奖励)完善科技奖励制度,对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对科技创新活动予以奖励。
第五十九条(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大对科技工作者的宣传力度,树立先进典型,探索建立南通市科学家精神基地,发挥示范效应,在全社会形成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浓厚氛围。
第九章法律保障
第六十条(科研诚信与伦理)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科研行政部门加强科技项目全流程的诚信管理,实施科研信用承诺制度,严格信用审查机制。
压实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创新主体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健全多方参与、协同共治的科技伦理治理机制。
第六十一条(科技管理人员尽职免责)对在政府投资基金的运作、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创新工作中出现的偏差失误,符合规定条件且勤勉尽责、未谋私利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予以免责。
第六十二条(科技人员尽职免责)对承担财政性资金资助的探索性强、风险度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承担单位和个人,原始资料能够证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经项目管理部门组织认定,不影响项目结题和今后申报科学技术研究项目。
第六十三条(阻碍科技创新责任)滥用职权,限制、压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违法违规获取财政性资金责任)单位或个人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技创新活动的财政性资金的,由有关部门追回相关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失职渎职行为责任)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生效日期)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精神,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并报市委批准,《南通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被确定为2023年正式立法项目。为确保高质量完成立法项目,市科技局制定了详细的工作方案,起草了《南通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现就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条例制定的现实性、必要性和紧迫性 我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地方积极探索区域科技创新模式,尊重区域科技创新集聚规律,因地制宜选择具有区域特色的科技创新发展路径。”南通在探索具有区域特色的科技创新发展路径过程中,面临着诸多挑战,发挥好地方科技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具体来说,体现在三个“需要”: 一是建设更高水平国家创新型城市的需要。2021年9月,市第十三次党代会明确提出建设“一枢纽五城市”,其中“建设更高水平国家创新型城市”更是作为“五城市”之首,并把“充分激发创新第一动力”摆到了今后五年十大重点任务之首。为积极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建设更高水平创新型城市”战略决策,需要通过地方科技创新立法加快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能力建设和制度建设,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和全面优化创新生态提供法治保障。 二是确保科技创新政策效能有效发挥的需要。近几年,南通出台了一批政策性文件,从产业技术创新、创新企业培育、平台载体建设、开放合作创新、高端创新人才、科技金融创新、知识产权保护、院校创新发展、科技创新服务等方面出台了具有明显突破性、前瞻性、务实性的政策。为了进一步提升各创新主体对政策实施的稳定性预期,强化各政策执行主体对政策施行的贯彻力度,需要地方科技创新立法进行研究,适时将政策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三是推动科技创新改革再出发的需要。通过科技创新改革推动区域创新能力提升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各个方面,覆盖多个领域,需要多部门联动、配合,迫切需要从体制机制上寻找问题的根源和解决方法。立法既是调节社会利益关系的重要方式,也是凝聚共识、推动改革深化的有效途径。通过立法来引领科技创新改革方向、推动科技创新改革进程、保障科技创新改革成果,建立强有力的科技创新统筹协调机制,构建资源高效配置的创新体系,显得尤为必要。 二、条例起草的思路定位 一是地方科技综合法。条例旨在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建设具有更高水平的国家创新型城市,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条例融合各条线的创新政策,覆盖各阶段的创新过程,惠及各类型的创新主体,构建贯通完整的创新生态链,具有地方科技创新综合立法的属性。条例在体系性完备的同时,创新促进立法措施应强化高端引领,优化资源配置,突出区域协同,致力重点突破。 二是改革成果确认法。科技创新立法是回应科技创新发展诉求,确认体制机制改革成果的重要方式。条例梳理本市科技规划、科技政策和先行先试改革举措的落实及推进情况,对在一定范围或条件下实施并取得了较好效果的规则予以经验吸收固化,具有立法确认、推广经验的宣示性功能。 三是制度创新保障法。除上升固化改革成果外,地方科技创新立法也按照全面依法治国要求为后续改革提供充分的法治保障,因此,具有保障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性质:一方面,条例在国家及省级立法的框架下,进行具体化、可操作性细化完善;另一方面,条例在借鉴有关省市既有政策经验基础上,结合区域创新发展的具体情况、实时发展,体现了地方创制的立法特色。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设置十章、六十六条。具体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阐明《条例(草案)》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指导方针,并对促进科技创新的组织与投入体系进行明晰。 第二章,区域创新融合。明确高标准规划建设沿江科创带、提升高新区发展能级、推动科技创新跨江融合,促进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融入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主动对接上海科创中心建设,加快集聚资金、人才、平台等创新要素。 第三章,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贯彻国家战略部署和地方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从重点科技领域的创新引导、基础与前沿技术研究、各类主体研究创新、重大科技成果攻坚、绿色低碳技术创新重点攻关等方面的内容予以界定,全面增强科技创新对产业转型升级的支撑引领作用。 第四章 科技成果转化。围绕促进企业进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科技成果转化市场建设、促进成果转化供需对接、科技中介机构引育及成果入乡转化共享发展进行规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第五章,创新人才。围绕发挥人才作为“第一资源”的引领和支撑作用,对创新人才计划、人才培育、人才引进、人才评价、人才激励、人才服务、人才生活保障等促进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夯实创新发展人才基础。 第六章 创新平台载体。明确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及高校创新平台、创新联合体、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创业载体发展等重点内容,推动科技力量建设,构建多元化的科技创新载体集群。 第七章,科技金融服务。围绕完善金融支持创新体系建设,对科技普惠金融、入库培育企业及中小微企业的分类金融支持、发挥现有风险补偿机制作用、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设立基金聚集区等工作进行了规定,推动形成科技、产业、金融融通发展格局。 第八章,创新支撑与创新环境。对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保护、服务进行了规定,为科技税收优惠、科技用地用房、科技创新奖励提供了法律支撑,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环境。 第九章,法律保障。规定了科研诚信与信用审查机制,对单位、单位负责人和科技人员尽职免责进行了明确,同时对违法依据与处理进行了规定,激发科技创新活力和规范科技创新活动。 第十章,附则。对《条例(草案)》生效日期予以说明。 四、条例的主要特色 《条例(草案)》既考虑将南通科技工作实践经验上升为法规,又聚焦问题短板和创新发展需要,加强创新能力、资源配置、体制机制和创新生态建设。具体特色如下: (一)创新科技体制机制。《条例(草案)》明确“设立科技创新委员会,作为专门议事协调机构,实施定期例会机制”,有助于提升科技创新的统筹协调和督查推进能力,形成“市级强统筹、县级硬落实”的科技创新管理新模式。 (二)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力度,提升基础研究能力。科技投入是科技创新能力持续提升的重要基础和关键保障,基础研究是持续创新的原动力。《条例(草案)》提出“政府应当建立财政科技投入稳步增长机制”。同时,“设立自然科学基金,健全基础研究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大基础研究领域的财政投入力度”“鼓励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基金等方式投入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切实提高全社会科技投入力度,为基础研究与原始创新能力提升提供了保障。 (三)站位国家重大发展战略,促进区域创新融合。《条例(草案)》基于南通独特的产业优势、资源优势、区位优势与在多项国家发展战略中的重要地位,对区域创新融合进行了专章规定,明确高标准规划建设沿江科创带、提升高新区发展能级、推动科技创新跨江融合,促进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融入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主动对接上海科创中心建设。 (四)指引本市科技创新方向,推动重大科技成果攻坚。《条例(草案)》第三章明确引导本市若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优势支柱产业的科技创新,实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揭榜挂帅”,推动重点技术突破和重大成果产出,强化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 (五)增强科技人员成果转化激励。《条例(草案)》第十九条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转化人的奖酬的比例作出细化规定,并首次提出科技成果奖酬对主要贡献人员、转移机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内部分配,从多个维度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动力和成果转化积极性。 (六)推动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条例(草案)》第五十一条至五十四条将本市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保护、服务的实践上升为法规,将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强市示范建设,为高质量发展助力护航。 (七)加强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为了进一步完善南通科技金融体系,构建科技、产业、财政、金融融通发展格局,《条例(草案)》单独设立“科技金融服务”一章,对建立完善科技创新创业全周期、全链条的融资支持体系进行了系统规定,有利于促进对各类、各阶段科技企业的支持,提升金融对科技创新的资源配置和风险管理能力,推动金融体系更好适应南通科技创新新需求。 (八)营造开放包容的创新氛围。开放包容的创新氛围对夯实创新发展后劲不可或缺。《条例(草案)》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对有关单位和负责人以及科技人员尽职免责进行了规定,进一步营造鼓励创新、包容失败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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