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翔代表:
衷心感谢您对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厚爱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落实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建议”的建议,经我局和研究,现给予如下答复意见。
一、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情况
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是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载体。多年来,我市积极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和众创空间建设,不断营造创新创业氛围,着力打造“众创空间+企业孵化器+企业加速器+科技产业园”链式孵化体系,集聚了一批科技型企业和高端人才。至2019年底,我市已建有市级以上众创空间59家,实现了各县(市)区全覆盖,其中国家级11家、省级31家。拥有南通高新区世纪大道、如东新宇科技创业园等2个省级众创集聚区。建有科技企业孵化器53家,其中国家级15家、省级32家,孵化面积超过242万平方米,在孵企业和团队达到3611家(个),在孵企业总收入近80亿元,在孵企业从业人员4万多人,累计毕业企业2020家。拥有有效知识产权3471件,其中发明专利741件。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优惠政策
2018年11月,《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正式发布,优惠政策范围扩大至省级孵化器,文件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科技企业和众创空间落实优惠政策办理流程
根据科技部火炬中心发布了《关于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相关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18〕140号)通知精神,江苏省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税收政策落实已有明确的工作流程。
(一)拟申请免税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根据《通知》要求,对照国家级、省级认定时的地址和面积范围,认真核实现有场地情况、在孵企业数量及使用面积、自有产权面积等,登录“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信息服务系统”(http://www.chinatorch.gov.cn),录入基础免税信息并提交设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
(二)申请免税机构将与基础免税信息相关的证明材料(均一式两份)报所在设区市科技局(科委)。主要包括:
1、申请免税机构土地证、房产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共服务场地使用情况及证明材料。
2、申请免税机构在孵企业清单(含在孵企业注册时间、入驻时间、使用孵化场地面积等情况)、在孵企业营业执照以及在孵企业入驻协议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3、对于申请免税机构房产非运营主体自有的,须提供委托协议等证明材料。对于申请免税机构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发生变化的,须详细说明原因。
(三)设区市科技局(科委)对本地区申请免税机构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确认,将通过审核的申请免税机构证明材料报送省科技厅;对于申请免税机构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发生变化的,应进行实地核查,核查结果行文报送省科技厅。
(四)申请免税机构通过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即可到税务部门(根据科技部门提供的名单)办理免税事宜。
四、加强我市优惠政策落实的对策和措施
您提出的我市在落实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级众创空间免税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分析十分到位,为此,我们将进一步调查研究,积极工作,高质量做好免税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一是宣传辅导,确保应享尽享。对全市省级以上孵化器企业和国家级众创空间通过多种渠道、多方式做好政策宣传和辅导,确保相关企业知晓税收优惠,并做到应享尽享。
二是学习培训,确保政策理解到位。根据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人员变动快的实际情况,不定期组织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科技、税收等部门)以及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财税、科技负责人和经办人开展相关的政策宣讲培训,统一明确政策享受范围、具体操作流程、申报递交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三是把握情况,放大政策效果。根据全市省级以上孵化器和国家级众创空间名单,跟踪了解税收优惠享受情况。推进个性服务,对不符合政策条件的,逐户剖析原因,并在股权架构、其他政策方面提出合理建议。
四是建立完善信息通报制度。建立完善市、县(市、区)科技、税收部门的信息信息通报制度,进一步明确具体联络人员,及时共享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的相关信息,加强协调配合,确保优惠政策能够落实到位。
最后,再一次感谢您对我市科技工作特别是创新创业载体建设的关心和支持!衷心希望您在今后工作中对我市科技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南通市科学技术局
2020-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