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07088/2014-0122 分类: 科技、教育\知识产权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科技局 文号: 通知发〔2014〕41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4-10-28 有效性:
名称: 关于印发《南通市专利资助奖励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14207088/2014-0122
分类: 科技、教育\知识产权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科技局
文号: 通知发〔2014〕41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4-10-28
有效性:
名称: 关于印发《南通市专利资助奖励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通市专利资助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科技局 发布时间:2014-10-28 17:01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区知识产权局、区财政局,各科技园区,各高校院所,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全社会技术创新中的作用,着力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能力,加快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市知识产权局、财政局联合修订完善了《南通市专利资助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知识产权局   南通市财政局

  201410月27

南通市专利资助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南通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着力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资金从市级科技发展资金中安排的知识产权专项经费中列支,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市区行政区划内注册,从事生产、经营、科研等活动并以本市地址申请专利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从事专利工作的个人;以及在专利服务和专利培训方面成绩突出的专业服务机构和高校院所。

第二章  专利创造

  第四条  申请资助

  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根据专利创新水平、申请文本撰写质量等进行评审后确定资助,职务发明资助1200元/件,非职务发明资助600/件。

  第五条  授权资助

  当年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参照国家和省知识产权局的相关专利质量评价体系,经评审后,分档次进行一次性资助,最高资助10000元/件。

  第六条  维持资助

  自授权日起计算,前六年的有效发明专利,每年资助年费500元/件。

  第七条  PCT专利资助

  当年通过PCT途径申请和授权的发明专利,主要资助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的申请费、检索费、传送费、审查费等费用,经过评审后,每件专利资助最高5万元。

  第八条  专利大户奖励

  在市区行政区划内注册的,有主营产品销售且有纳税的制造业企业、设计公司以及科研院所、高校(南通大学以院系内教研室为单位,其他高校以院系为单位)、医院(以专科为单位)等从事技术研究开发的创新主体,经自愿申请和专家评审,对当年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3件的,每件奖励2000元;当年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8件的,超过部分每件再奖励3000元;当年外观设计专利授权量达到50件以上的,每件奖励400元;当年实用新型专利授权量达到20件以上的,每件奖励1000元。单个大户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三章  专利运用

  第九条  专利交易补助

  对通过专利购买并实施转化的企业,经自愿申请和专家评审,当年专利交易额累计超过10万元的,按交易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条  专利质押扶持

  对科技型企业通过发明专利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按贷款年利息的50%给予贴息补助,享受贴息的贷款规模最高不超过600万元,且对单个企业的年度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为融资而发生的知识产权评估费,按确认发生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科技信贷机构为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额度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的专利质押贷款,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质押登记的,可按日均贷款余额的1.5%给予风险补助,针对单个企业质押融资的年度风险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9万元。

  第十一条  专利出资入股奖励

  对专利成果作价出资入股(持股比例超过20%),且企业年纳税超过50万元,给予企业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专利保险扶持

  对企业参保专利根据不同条件实行全额或定额补贴:对获得国家、省、市级专利奖的优秀专利及相关专利(5件以内),获得国家级、省级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及市级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科技成果中的核心专利及相关专利(5件以内),高新技术企业拥有的剩余法定保护期限不足10年且经评估审核认定为企业核心技术的发明专利及相关专利(5件以内),其保费给予全额资助。对企业投保的其他专利实行按所缴保费的50%给予定额资助。对专利保险托管服务平台按照托管企业数量给予补贴,每服务1家企业补贴500元。对保险公司按照受理投保的专利数量给予市场拓展奖励,每受理投保1件专利奖励50元。

第四章  专利管理

  第十三条  贯标企业奖励

  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每户奖励5万元。

  第十四条  示范、优势、密集型企业奖励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每户奖励10万元;国家知识产权试点企业,每户奖励5万元;市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示范企业,每户奖励5万元和3万元;市专利优势企业,每户奖励2万元。

  第十五条  专利奖

  当年获得国家专利金奖(含外观设计金奖)、国家专利优秀奖(含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获得省专利金奖、省专利优秀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获得市专利金奖、市专利优秀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教育补助

  对新设立知识产权课程或专业,并纳入考试学分的高校,经评审后,给予所属机构最高2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培训补助

  对市区行政区划内注册,在市知识产权局备案且有纳税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市区企事业单位举办知识产权培训10个学时以上且培训人数20人以上的或举办专业性高端知识产权培训3个学时以上且培训人数50人以上的,经审核,每次补助3000元。单个机构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第十八条  专业人才培养奖励

  对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的,给予所在单位10000/人奖励。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和执业资格证书的,给予所在单位30000/人奖励。获得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国家标准内审员资格、专利管理师、专利信息分析师中级以上职称的,给予所在单位3000/人奖励。

第五章  专利服务

  第十九条  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扶持

  对新引进入驻南通市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南通产业技术研究院4号楼)的高端服务机构,自引进入驻起,免缴三年办公场所租金;注册为具有法人资格,有2名专利代理人、6名以上工作人员的服务机构,入驻满三年的,经自愿申报和专家评审,一次性给予10万元以内的开办费资助;前三年取得专业服务收入所缴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市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第二十条  专利代理机构扶持

  凡经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批准、在市区行政区划内注册设立的独立机构及分支机构,本地营业额累计超过50万元,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奖励:

  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且授权的发明专利当年不低于40件,年增幅达到20%以上;授权的发明专利中职务发明专利数量的占比达到60%以上;在市级以上管理部门被认定的有效投诉少于2件且无非正常等不规范专利申请行为。

  经评审,按其代理并获授权的发明专利质量和件数计,职务发明专利最高奖励1000元/件,非职务发明最高奖励600/件。每家机构累计年度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品牌服务机构培育扶持

  专利服务机构围绕市场需求拓展检索咨询、专利预警、专利分析、专利营运、价值评估、质押融资及企业知识产权海外业务咨询等创新业务,可通过申报市级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提升计划项目给予资助。

  对服务质量好,年专业服务收入超过200万元、400万元、800万元的专业化、规范化、规模化的品牌服务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开展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对评为三星、四星的服务机构分别给予5万元和10万元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资助申请的受理、审核、组织评审;市财政部门负责专利资助资金拨付,以及对专利资助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资助资金不支持有专利纠纷和非正常等不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专利数据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为准。

  第二十四条  骗取专利资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各项资助资金均采取申报制,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南通市专利资助奖励办法(试行)》(通科发〔2012〕29号)、《关于促进科技金融创新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通科发〔201366号)中专利质押融资条款、《南通市(市区)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通知发〔201330号)以及《专利保险补贴办法(施行)》(通科发〔201384号)不再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专利资助奖励办法》参照此办法制订,并报市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