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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主题:
关于广泛征求《南通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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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时间:
2022年02月28日 - 2022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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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单位:
南通市科技局
各有关部门(个人):
为全面推进我市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校外培训负担工作,根据《江苏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和《南通市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南通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3月15日前反馈至市科技局政策法规与资源配置处。
联系人:杨晓锋,传真:55018888,电话:55018889。
南通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2月28日
南通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40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办发〔2021〕32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通办发〔2021〕14号)文件精神,促进我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江苏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苏科技规〔2022〕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审批的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行政审批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围绕科学普及、开展以提升动手能力为目标的科技创新活动与科学体验活动(如机器人、人工智能、科学实验等)的非学科类培训机构。
二、举办者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以是社会组织或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组织:应经依法登记,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享有政治权利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个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享有政治权利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联合办学:应当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双方合作方式、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四)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
三、组织机构
(一)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设立决策机构,制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二)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董(理)事长或负责人(校长、经理)担任。
(三)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负责人(校长、经理)应具有5年以上科技教育管理工作经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70周岁以下,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
(四)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配备教学、财务、安全管理等不少于3人的专职管理人员。其中,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经历;财务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的专业能力和资格。
(五)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得有损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不得以个人姓名作字号,不得含有可能引发歧义的文字,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申请的名称不符合设置标准的,可以要求举办者更换。
(六)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名称的行政区划、行业表述应当与机构办学所在地、类别等相符合,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一般表述为:XX市(县)XX镇XX(字号)科技培训学校(或中心)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且不得使用简称。
(七)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培训机构,应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同步谋划党的建设,同步开展党的工作。成立党组织后,应及时向属地部门报备。暂不符合党组织设置规定的培训机构,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
四、师资队伍
(一)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师的姓名、照片、教师资格(资质证明)、从教经历、任教课程及班级等信息应当在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在南通市“双减”监管与服务平台备案。专兼职教师应当具有相关专业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青少年科技辅导员专业水平认证或相应职业(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从事培训活动前须接受岗前培训。
其中,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每班次专职教师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单个教学场所的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3人。
(二)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所聘任的专兼职教师,除了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相关专业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2.青少年科技辅导员专业水平认证;
3.相应职业(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三)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聘任外籍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籍人员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
(四)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
(五)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应符合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要求。
五、培训内容
(一)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培训过程全程录音录像,授课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二)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合理安排培训内容,培训内容以学生动手参与和互动协作活动为主,学生动手时间不得低于培训总时长的80%。
(三)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所培训内容应参照《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教监管厅函〔2021〕6号)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在培训内容中包含学科类教学内容,不得宣扬伪科学、封建迷信等内容,培训内容应向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演示及实操设施设备,教学类用具生均比不低于1:1,中大型实验设备生均比不低于1:3。
六、办学场所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对固定和独立使用的办学场所,产权清晰,如系租赁,应有书面租赁合同,租赁期不少于3年。
(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建筑面积的80%。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需要较多设备器材的科技类课程,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三)招收14周岁以下中小学生的,其场所须符合适龄学生活动场所要求,办学用房所在楼层不得超过3层。
(四)办学场所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它有安全隐患的场所,不得租借各类中小学校舍办学。
(五)施行“一点一证”,“一点一审”,一个固定场所只能申办设立一个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且不得与其他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共同使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
(六)办学场所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实现24小时培训场所和培训过程监控全覆盖、无死角,监控内容实现“云存储”两个月以上,并联入南通市“双减”监管与服务平台。
(七)所有科技类培训机构均由南通市“双减”监管与服务平台对社会予以公布,禁止发布任何形式的广告。
七、安全保障
(一)申办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须提供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办学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建筑安全、消防、环保、卫生防疫等管理规定。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风险的,培训机构必须做好防护措施,设立警示标牌,存在噪音危害的,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隔音降噪。建立“人防、物防、技防” 相结合的安全防范体系,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采取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二)科学实验活动应事先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将结果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同时,必须安排在符合安全标准的专用教室进行,其场地、设备、安全、人员管理等要求须与中小学实验室要求一致,并严格按照《江苏省中小学标准化实验室建设标准》(20200522212501)执行,涉及仪器设备操作的安全管理,须按照《教学仪器设备安全要求总则(GB 21746-2008)》中规定的标准执行。
八、经费管理
(一)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充分的资金保障,有稳定的培训经费来源,有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开办注册资本应符合《公司法》要求,开办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二)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在培训场所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文件、收费标准以及退费程序等相关内容,便于学员和家长了解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出现超标收费、不明码标价、虚假优惠折扣、虚构原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严格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修订版),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两者同时进行的,应选取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并按规定开具发票。
(三)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开立预收费托管专用账户,与自有资金账户分账管理,并报科技主管部门备案。收取的培训费用须全部进入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并纳入南通市“双减”监管与服务平台监管。
(四)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建立风险保证金制度,风险保证金最低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存入预收费托管专用账户,主要用于培训机构发生意外及突发事件时的应急处理,或用于培训机构终止办学时妥善安置在培学生,坚决杜绝“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发生。
九、审批监管
(一)县(市、区)级以上科技行政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会同科协、教育、市场监管、行政审批、应急管理、司法、消防救援等部门共同规划、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督。
(二)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申请设立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申请人,须向所属县(市、区)级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凭借批准文书和登记材料到相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并进入南通市“双减”监管与服务平台后,方可开展面向中小学生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服务等活动。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的具体要求及流程,对本行政区域内申办的符合条件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做好准入登记工作,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批准,并及时将辖区内科技类培训机构批准办理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
(三)本标准实施前已登记设立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须按各地设置的准入具体要求和流程重新申请报批,一经登记准入,信息永久保存,不得删除。对不达标准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终止培训活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未按时重新登记的,不得继续开展培训活动。
(四)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实行年检制度。对经年检发现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撤销批准文书,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培训。
(1)依据机构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2)被有关部门撤销法人登记或营业执照的;
(3)被撤销批准文书的;
(4)因资不抵债等原因无法继续开展培训教育活动的;
(5)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6)培训场所有重大安全隐患的。
十、附则
(一)面向3-6岁学龄前儿童和高中阶段学生的科技类培训机构,参照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不再新增面向3-6岁学龄前儿童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试行,由南通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部门关于校外培训机构另有新规的,从其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40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办发〔2021〕32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通办发〔2021〕14号)文件精神,促进我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江苏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苏科技规〔2022〕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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